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亦可被视为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倘若有股东借助其在公司中的管理职位之便,擅自将本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出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大于适当标准、将资金保留超出三个月尚未来得及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所涉金额巨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该股东就可能会触犯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