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这一犯罪类型而言,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运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未经批准的活动。虽然从定义上看,该种犯罪并未对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的手段提出明确限制,也即是说,无论是直接侵吞还是采用欺诈等手段,只要符合前述特征,则都可视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公款,那么很有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因为欺诈本身也是诈骗罪所包含的要素之一。不过值得强调的是,尽管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其本身并非以骗取为必要前提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公有资产供自己使用,或者将公有资产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有资产数额较大,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有资产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