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动自行车在绝大多数场合中并不构成危害交通安全之危险驾驶行为,因为电动自行车被划归为非机动车辆范畴,而刑法典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特指涉及机动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若在道路上驾车时以斗快、争强好胜之心驱使,情节显露恶劣,抑或是存在酗酒或毒品滥用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则必定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界定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