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律师在接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之际,一般仅有律师本身以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口译员能在现场陪同参与。
同时侦查机关以及看守所等部门均不得非法进行监听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律师的会见权予以不当限制。这一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确保律师得以自主且全面地与委托人沟通,从而为其提供专业且周到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