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收取款项却未执行相应事务,便构成犯罪行为中的受贿之举。若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而接受他人财物,不论其为被索取者之利益谋求不正当手段与否,皆足以证明其已涉嫌受贿罪行。
首先,受贿罪,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接收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其次,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均应视为受贿行为进行处理。
再次,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其中,主要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的客体则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接收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国家公职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的,仅当行为人为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时,方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