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及其直系血亲和授权代表人、以及近亲属,犯罪嫌疑人本人所聘请的律师均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其次,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给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明确回答。一旦做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需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再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且取保候审期已满,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就应该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不能停止。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原决定机关应当做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