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不但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并且对对拆迁前抢建的行为做出了不予补偿的规定。如大家遇到拆迁补偿争议的,建议大家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切不可采取过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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