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若存在以下七种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情节恶劣并予以从重处罚:
首先,驾驶员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超负荷行驶,甚至是超越规定速度驾驶,同时持有驾驶证却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其次,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等高风险路段上进行驾驶活动;
第三,造成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第四,驾驶载客运营机动车的行为;
第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第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二百毫克以上的情况;
最后,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