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绝非如此。刑事拘留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犯罪记录,即俗称的“案底”。
然而,案底仅能经由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判方可生成。在刑事拘留阶段,即便当事人被判定为有罪,也并未产生实际意义上的案底。
然而,一旦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宣告其确属罪犯,那么此举便会记录于案。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之间存在显著区分。前者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运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