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在绑架案件中协助收付款项的行为往往均会被视为构成绑架罪的共谋,这主要源于此类行为实质上已然构成对犯罪活动提供极大的协助与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所谓共同犯罪,乃指两人或多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就绑架罪而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若有人参与策划、组织或实施绑架行动,同时又积极协助收取赎金,则将面临刑事追责。在此情况下,该行为人有可能被视为绑架罪的从犯,并依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