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阻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或者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罪名,这并非仅仅是单纯的金钱交易问题。对于这类行为的责任人,可能将面临刑事处罚,而不是缴纳罚款这样的经济制裁措施。关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