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限计算起始时间问题,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的。譬如,若某人于7月1日夜间被实施拘留措施,那么从次日即7月2日起,便应视为拘留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文规定,对于已被警方拘留的人员,若认为有必要转为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执行完毕之后的三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申请和批准手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审批请求的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最多可高达四个工作日期限。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