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情况下,以及对于身患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性时,均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