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济困难时期可以通过协商降薪、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自救,但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经济困难时期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自救,但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企业选择不裁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救:
延期30日支付员工工资。
与员工达成分期支付工资的协议。
倡议与鼓励员工主动请求阶段性降薪。
企业主动向员工出具欠付工资的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通过股权激励或模拟股本金的方式,将欠付的工资作为员工向公司的投资。
企业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必须重视与员工的充分沟通、协商及相关民主流程,以降低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应如实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取得员工的信任与理解,并尽量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计降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