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身陷刑事拘留之困境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保自身权益而被转送到其他地方,这通常源于该案情涉及多个地点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抑或是存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的争议与纠纷。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亲属或其委托的律师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会面当事人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以及他们所在的单位。
此外,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第六十四条也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权利保障,即他们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及案件相关信息,并可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因此,无论身处何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