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羁押于看守所的情况往往代表着涉案人员已经遭受到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而这类举措,实际上多数情况下都包含着刑事拘留这一程序。刑事拘留,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在其最终经由司法程序定罪前,所采用的一种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即所谓的“允许司法部门暂时扣押该人员”。看守所,则主要负责关押那些正处于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等各个环节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