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之会见权利,依法得到了充分保障。通常情况下,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被羁押后立即展开会见,以便详细掌握案件的情况,同时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若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律师的会见活动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在此种情形之下,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会面需经由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且不得有任何第三方人员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