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受贿者在尚未被发现受贿行为之前便能主动且全额退回非法所获之财货,则此种情形通常也被称为“及时退还”,这可能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审慎评估退还财货之时机、动机以及是否给他人带来实质性损害等多个因素。
然而,倘若退还财货之举发生于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或者得知自身行径可能曝光之后,那么一般而言,该行为将无法被视作“及时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