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三种类型的案件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均需获得侦查机关的授权批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当律师在侦查阶段初次与其接触之时,务必获得侦查机关的正式认可。
2.严重且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牵涉众多被告者,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律师的会面权限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授权。
3.预估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的严重性远超其他类型,因此对律师的会面权利也相应地加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