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山东省内认定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指的是涉及到的挪用资金金额累积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项数额的规定乃是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并不仅仅局限于山东省范围之内。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挪用资金数额之外,还会综合考虑诸如挪用时间长短、资金用途、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程度等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