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自首之后,审判机关通常会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裁定适当的刑罚。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地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相关细节,那么这将很可能会被视作其认罪态度良好,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其争取到酌情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如犯罪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类似的犯罪记录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