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缴纳保证金,同时也允许采用保证人的担保形式作为替代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