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境之下,若对方负有全部的责任,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决定因素主要集中于涉案人员是否牵扯进了犯罪行为及其个人的实际状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仅限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独自适用附加刑罚的潜在犯罪者,亦或是如患重病、无法自主进食和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等特殊人群。故而,与其说这与事故所引发的责任息息相关,倒不如说是对是否存在诸如交通肇事罪等刑事责任的考量更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