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其案件往往涉及在公共场合煽动众人闹事、故意惹是生非,从而导致公共秩序出现严重的混乱失控局面;亦或是有意肆意击打他人,并且情节极为恶劣。
然而,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尚未达到对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地步,也并未导致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更未激起社会公众普遍的担忧和紧张情绪,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不符合立案的标准。举例来说,即使是轻微的口角纷争或小范围内的冲突事件,只要它没有对公众产生过度的恐慌心理或者广泛的社会影响,一般而言都无法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这一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形,包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