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为保护被追诉者权益,辩护律师须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且需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证明并附有相关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方可要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在收到申请后,看守所应立即依照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以便及时为辩护律师及被追诉者安排会见时间。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此期间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提供上述“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提交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时,除需提供上述“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提交起诉书副本或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的裁判文书以供查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