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移交取保候审人签字”,是指在取保候审期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不同司法部门间发生变更,例如从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机关或法院等情况下,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署书面意见,予以明确表示接受新司法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此举旨在保证取保候审过程的合法性及延续性,实现程序严谨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