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患有严重的精神类疾病,致使当事人无法准确评估和理解自身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在面临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时,就有必要慎重考虑其是否具备适应这种拘禁环境的条件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拘留这一强制性的司法手段时,必须要考量到他们是否适宜被关押,其中包括了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倘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适宜采取拘留这样的强制性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