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某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若涉及到特定案件或特殊情形时,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