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之执行,实应归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之内。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现行犯罪人或具有重大嫌疑之人,若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先行拘留,以作为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