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期限通常设定为最长不超过37日。
其中包含了公安部门实施侦查任务时所涉及的拘留期(最长可达30日)以及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的期间(亦不得超过7日)。
然而此特定规定仅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犯罪嫌疑人,且在案件情况复杂、原定拘留期限已届满而尚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情形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1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