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河南省,对于盗窃罪的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准则,主要依据是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所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做出的解释》,对于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264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但是并未有明确的河南省特定标准出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