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历经为期十五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之后,倘若相关案件仍然未能得以完满解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预定之法规,应对这一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若经综合评估后认定无需再行采行取保候审措施者,应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该项取保候审行为。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会过度影响到取保候审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及职业生涯,同时亦需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积极配合各项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