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身为律师有合法权益接触并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交流。在准备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在无需监听的情况下,接见任何已拘留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便更为深入地了解案件详情,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精准且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按照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同他们秘密交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