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诚如您所言,作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本罪名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又或是提供广告推送、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实质性协助的行为。关于获利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金额数值,而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若行为人从该犯罪活动中获得的非法收益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