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糖尿病引发的肾病本身并不能成为不予准许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单处、并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但是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体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以至于其无法充分参与司法诉讼环节,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对此进行深入的考量。
然而,决定取保候审与否的重点并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何种具体疾病,而是其是否会对社会构成现实的威胁。因此,关于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这完全要由负责审理本案的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作出最终的判断与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