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自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实施了强制措施之时起,倘若由该犯罪嫌疑人委派的辩护律师持有其本人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场证明以及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并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