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查过程能否会见律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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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案件侦查过程能否会见律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侦查过程能否会见律师

一、案件侦查过程能否会见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侦查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做些什么工作?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总的来说,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以便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量刑情节等等

此外,辩护律师会见时也要做好下列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

(2)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3)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止是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基于案件情况需要,都可以安排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案件侦查过程能否会见律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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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过程能否会见律师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止是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基于案件情况需要,都可以安排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属见面,一直到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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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侦查权,侦查流程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四、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做。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五、侦查的司法控制
一方面,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施大都涉及公民权益,对其进行合理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侦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做好准备工作,因此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
目前,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地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手段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具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通过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管齐下,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控制犯罪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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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侦查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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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过程中可以会见律师吗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止是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基于案件情况需要,都可以安排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属见面,一直到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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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过程能不能会见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案件侦查过程能不能会见律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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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侦查程序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侦查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一、侦查程序包含什么内容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二、什么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对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程序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一、侦查程序包含什么内容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二、什么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对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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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过程能不能会见律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案件侦查过程能不能会见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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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流程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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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局调查取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侦应该怎么调查取证 一、询问被害人,收集被害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以及涉密信息具有价值性的证据。 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或是发现案情后, 首先向被害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掌握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大致情况,要求被害人提供相关资料,以明确该案的涉案信息。 其次,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方面的资料。此外,侦查机关还会收集被害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对涉密信息在内的信息采取的保密管理制度,可以是保密协议、保密管理制度条例及其执行记录、对涉密信息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涉密信息具有价值性的证据通常为被害人掌握,侦查机关应收集涉案信息给被害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证明材料,例如涉案信息转让合同、涉案信息用于盈利产品生产的证明材料等。 二、询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 在被害人提出或有关人员愿意指证的情形时,及时向证人了解案情。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大多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一般人员不易了解到其犯罪行为。但是一些内部人员如技术人员、涉密信息场所保卫人员等都可能掌握有关案件线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和作案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这对于案件的侦查是很重要帮助作用。以上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涉案信息具有秘密性和管理性起直接证明的作用。 三、勘验检查犯罪现场,收集和固定书证、物证和电子证据 商业秘密本身作为一种无形的信息,其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多对信息载体实施,例如将保险柜撬开、将涉密信息的文件窃走、对信息进行拍照复制、将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出去或者拷入电脑等。这些行为一般都会留下犯罪痕迹,同时有些证据对于证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标有保密标志的文件被拆封,文件上留存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涉密信息的密码程序被破解,计算机日志文件记录下来的破解过程记录等。这些被破坏的保密措施一方面表明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证明权利人为保守其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籍以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侦查机关除了收集传统的书证、物证,做好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记录外,还应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收集,扣押可能存储了涉案信息复制件的光盘、硬盘,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期间的电子邮件等计算机通信工具应进行检查,收集相关通信记录和发送接受的涉案信息,如果发现有涉案信息的,通知网络服务者协助给予、收集证据。
侦查期间家属是否可以会见嫌疑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侦查期间家属能否会见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家属不能够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钱进。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了解对方当时状况。
在刑事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权”。
根据法和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
具体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切记的注意事项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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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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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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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过程可不可以会见律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案件侦查过程可不可以会见律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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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侦调查怎么取证,调查取证的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侦应该怎么调查取证 一、询问被害人,收集被害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以及涉密信息具有价值性的证据。 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或是发现案情后, 首先向被害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掌握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大致情况,要求被害人提供相关资料,以明确该案的涉案信息。 其次,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方面的资料。此外,侦查机关还会收集被害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对涉密信息在内的信息采取的保密管理制度,可以是保密协议、保密管理制度条例及其执行记录、对涉密信息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涉密信息具有价值性的证据通常为被害人掌握,侦查机关应收集涉案信息给被害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证明材料,例如涉案信息转让合同、涉案信息用于盈利产品生产的证明材料等。 二、询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 在被害人提出或有关人员愿意指证的情形时,及时向证人了解案情。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大多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一般人员不易了解到其犯罪行为。但是一些内部人员如技术人员、涉密信息场所保卫人员等都可能掌握有关案件线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和作案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这对于案件的侦查是很重要帮助作用。以上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涉案信息具有秘密性和管理性起直接证明的作用。 三、勘验检查犯罪现场,收集和固定书证、物证和电子证据 商业秘密本身作为一种无形的信息,其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多对信息载体实施,例如将保险柜撬开、将涉密信息的文件窃走、对信息进行拍照复制、将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出去或者拷入电脑等。这些行为一般都会留下犯罪痕迹,同时有些证据对于证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标有保密标志的文件被拆封,文件上留存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涉密信息的密码程序被破解,计算机日志文件记录下来的破解过程记录等。这些被破坏的保密措施一方面表明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证明权利人为保守其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籍以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侦查机关除了收集传统的书证、物证,做好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记录外,还应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收集,扣押可能存储了涉案信息复制件的光盘、硬盘,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期间的电子邮件等计算机通信工具应进行检查,收集相关通信记录和发送接受的涉案信息,如果发现有涉案信息的,通知网络服务者协助给予、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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