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其聘请的律师与其进行会面的时间并无严格规定。
然而,这通常是根据个案的特点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而灵活安排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保护力度非常之大,以确保他们能及时且顺利地与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然而,关于每次会见的具体次数及持续时间,则需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