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贩卖毒品行为乃是严重触犯法律的犯罪行径,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适宜申请采用保证金支付方式进行人质担保的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典》第67条款明确约定,取保候审此种原则性制度仅能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型刑罚、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员,抑或存在患上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正处在妊娠期间或为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实施了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犯罪嫌犯。
然而,贩毒罪行通常涉及到严厉的刑罚处罚,并不符合上述所列举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往往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