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起始时限通常是在涉嫌犯案的当事人被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司法机构进行拘押或逮捕之后,由这三个机关共同决议并执行。一旦上述机关进一步认定此人具备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不会再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那么他们便可按照既定流程开启取保候审的相关环节。
然而,这种决策并非建立在固定的期限基础上,而是必须依据每一个涉及案件的特殊的情况和需求加以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