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山东境内乃至全国广大地区范畴之内,摩托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确定。此种犯罪类型常常牵涉到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进行竞速追逐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恶劣。其量刑的基本模式为处以拘役并罚金处罚。
至于实际的刑期长短,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导致的后果以及被告方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当地法院进行斟酌后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