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措施之后,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其亲属,并且,自拘留之日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延长拘留时间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