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都北京市乡村地区进行拆迁活动之际,严禁出现任意断水以及断电的行为。拆迁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原则,以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基本生存权与生活质量不受侵犯。断水、断电这样的措施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欠缺合理性,被拆迁居民完全有权利要求保证其在拆迁过程当中能够继续维持正常的居住环境与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