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时,其被要求退回侦查并不必然导致重新收押。具体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案情的种种细节以及侦查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倘若证词证据存在缺失或者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工作,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决定将案件退回给负责调查的公安机构进行补充侦查。在此阶段之内,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他们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状况,例如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当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法院或者检察机关都有权利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其中就包括重新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