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累犯申请取保候审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等,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均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
然而,累犯往往被视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在实践中获取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较大。但是,如果符合上述特殊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仍然存在着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由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