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必须依照法院所发送的通知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寓意在于被控告人和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然而,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其中就包含了出庭应诉这一环节。因此,即便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在法庭正式开庭之际,被告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重新收押或者面临其他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