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机关有义务在接到通知起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该期限可适度予以延长,但一般不可超过七个自然日。
同时,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也是七个自然日。因此,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进入公诉程序的总时长大约为四十四天或三十七天不等,上限定于四十四天,下限则为三十七天,但这并非一成不变的,实际的时间长短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侦查工作进展状况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