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需要对原本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变更或续期,则可称之为“再次”取保候审,此类情况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款的具体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若发现最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立即予以纠正。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话,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