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行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须经执行机构的核准后方可离开所在市、县地域。在此期间,他们必须保障自己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积极参与涉及案情的相关程序。
然而,此举并不意味着对人身自由进行绝对限制,被取保候审者的日常生活与职业活动通常不会受到干扰。敬请留意,具体的行动限制应以执行机构的明确要求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