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山西省内,对于旨在获取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措施,其适用条件与我国境内其他省市自治区并无显著区别,基本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主要参照依据。需知道,取保候审这一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立的,同时,如果这些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他们同样可以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的风险,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既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工作、起诉程序,也不会对审判过程产生阻碍作用,而且他们还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